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5民监3号
监督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如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怡园小区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88405854X。
法定代表人:黄显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树江,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有儒,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源,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建权,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调红,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秦秀兰,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何梦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9883013-X。
法定代表人:伍岳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韦会球,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申诉人广西防城港市如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吴树江、吴有儒、吴福源、吴建权、吴调红、秦秀兰、何梦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建筑工程公司、韦会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6)桂0225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民(行)监【2019】4502230001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评议,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案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丹
审 判 员 刘彦灵
审 判 员 刘琼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全文敏
书 记 员 胡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