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4财保2号
申请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殷福进,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30906K(2-6)。
被申请人: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民谐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超,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00675368399L。
申请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光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卞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