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5368399L。
住所地:开封市民谐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30906K。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殷福进,任董事长。
关于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836170元;同时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拖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将与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即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1月14、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4月29日)中约定的设备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反诉费106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0918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851833元及执行费209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葛鲁娥
书记员李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