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11财保104号
申请人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封市
被申请人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封市
申请人开封市海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