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588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被告:扬州浩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解放东路8号H幢104。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