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4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成新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92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江苏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倍工资68188.88元;二、被执行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离职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4执377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婕
审判员喻向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