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9308号
原告:江苏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现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成新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葛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则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