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540号
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新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7418.68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费已交纳。
202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说明,自愿放弃本案中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另案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2民终53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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