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1895号
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都花苑小区17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海,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亮,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93.25元,由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394元。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人民陪审员  张喜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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