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2022终本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09952500E。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691126285T。
法定代表人:祝方地,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1]第1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咸仲裁字[2021]第104号裁决书,需要等待裁决结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尚未执行的标的及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王 彬
审判员  王高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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