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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十路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077176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51998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0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费101295元;二、被告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费101295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元,由原告沈阳***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97.58元,被告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28.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0191执688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