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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玉玻璃制型有限公司、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玉玻璃制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玉玻璃制型有限公司与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理财产品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