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玉玻璃制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玉玻璃制型有限公司与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理财产品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