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山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辽0104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