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奇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社区南山东路10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奇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辽宁铧峪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支行24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885.00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