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蔳丕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153106.08元。二、被告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在收取管理1986.8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20年7月31日向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我院交纳执行款2022.8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鲁152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155092.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负担3050元、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负担36元、申请执行费2243元,被执行人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已偿付2022.8元,***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同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