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1民初335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与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