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1民初335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与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