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民初196号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于法军,男,汉族,住聊城市**昌府区。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诉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于法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于法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阳谷县市政工程公司、***、于法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孟 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