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4民初5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开发区青年路与光明路交汇处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1F5N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龙堌镇李集西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39211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鲁1724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3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县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33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