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4民初5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开发区青年路与光明路交汇处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1F5N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龙堌镇李集西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39211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鲁1724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3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县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33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