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4民初538号之二
原告:**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开发区青年路与光明路交汇处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1F5N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龙堌镇李集西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39211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县。
原告**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县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