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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074号 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村迎宾路4号***苑小区8幢1**4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3400MA633U1U0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系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团结南街城建局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5MA67AD8EX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系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1300元,减半收取5856.50年,由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