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074号
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村迎宾路4号***苑小区8幢1**4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3400MA633U1U0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系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团结南街城建局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5MA67AD8EX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系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1300元,减半收取5856.50年,由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凉山州一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