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839号
原告:泸州百顺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毗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56315484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象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6745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百顺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泸州百顺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百顺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