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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7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泸州市经济开发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象鼻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674554。 法定代表人:***。 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川0504财保7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892.2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川E3××××号车辆。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川E3××××号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892.2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