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象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674554。
被执行人:泸州西岸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奎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45698811W。
本院依法执行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西岸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4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