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9394号
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街道中成路300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永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永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2元,由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