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2459号 原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4日向原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限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获批准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