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422民初211号
原告: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316元,减半收取3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