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民初833号
原告: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三原县裕原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282元,减半收取3141元,由原告咸阳速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