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1民初70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院。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5万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动迁服务费215,416.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5,416.19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8,000元、担保费7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8年被告***与新市某乙事处签署《白云二线(棠新路一机场路)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工作委托合同》,负责白云二线(棠新路一机场路)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工作,被告***承接该项目后,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将上述项目交由被告***施工。2018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协议书》,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施工上述项目,收益双方五五分成,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履约安全保证金5万元。2019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被告***签署《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对该项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原告组织人员进场开展动迁工作,完成了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签约工作,并将工作成果移交给了新市某乙事处,签约总金额为21,886,859.77元。新市某乙事处支付了被告***80%的动迁服务费。据了解2024年4月1日,新市某乙事处支付被告二动迁服务费余款430,832.38元。因被告***不同意按协议结算给原告,未提供劳动反而无理要求多分,因双方有争议被告***亦未结算给原告、被告***、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原告认为,涉案动迁服务由原告完成施工,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新市某乙事处亦将动迁服务费余款结算给了被告***,原告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被告***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并退还原告履约及安全保证金,被告***将动迁服务工程发包给被告***,收取了动迁服务费未结算,应在欠付服务费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无理不履行协议,应赔偿原告产生的维权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维权,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一方于2022年5月19日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之后确未再跟进白云二线(棠新路一机场路)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下称白云二线项目)工作,被告***依法依约有权扣除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和动迁费余款,弥补因原告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原告的违约行为使被告***不得不另行带领案外人何某、朱某跟进原告退出项目后的工作,为此付出劳务并负担何某、朱某的工资(由被告***搭档萧某先行支付),导致被告***产生了重大损失。依据《协议书》第七条:“乙方承诺在履行本项目《征地拆迁委托工作协议》及后继补充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涉及…等因本工程可能引起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在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及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的范围内扣除”。此外,依据《协议书》第四条:“……保证金在甲方收到***支付的第一笔款项时扣除,待整个项目工程完工,即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十天内,无息一次性退回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给乙方”,被告***退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的前提条件是原告须先向被告***办理整个项目工程的档案移交手续,该条件已因原告中途单方解约并退出项目而无法实现。被告***于2024年4月1日收到新市某乙事处汇入的动迁服务结算款430,832.38元。依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第4点,被告***在被告扣除税费、管理费、社保费及成本费后,合同结算金额应为349,878.27元,该笔款项尚未支付给被告***。二、原告要求被告***参照***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担保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通过行使扣除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和减少报酬的权利,来弥补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故已不存在未支付原告的合同价款,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协议书》中也未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的条款,本案亦不属于有法律法规明文依据的支持索赔律师费的特定类型案件。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三、原告提交了新市某乙事处的复函,我方认为该复函中的内容是存在歧义的,根据某公司与新市某乙事处的动迁项目委托合同3.5条也明确约定了是负有协助测量单位进行合同工作范围内的绿化树木的规格、数量、权属等情况进行摸查,指定绿化迁移补偿方案,编制绿化迁移概算、配合办理绿化迁移相关手续,因此我方是有协助测量单位进行绿化迁移的前期相关工作,并不负责实际迁移工作。
被告***辩称:这个项目最早是被告***委派我去做,因为我承担了同一街道的另外项目,我就把这个项目转给被告***,我已将我与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都转让给***了,同时也将我与***的权利义务也转让给***,都是口头协议,***也知晓该情况,***没有与***签订协议,***会把动迁服务费支付给我,我再支付给***。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后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案外人新市某乙事处(甲方,以下简称新市某乙)与***(乙方)签订了《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工作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工作委托合同》),约定:为推进白云区)工程的建设。该项目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乙方为中标单位。现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白云二线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动迁工作,及经白云区某(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书面确认的用地范围外的借地、房屋拆迁、对影响工程施工的地面设施构筑物的拆迁、绿化迁移等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工作委托合同,以资共同遵守。……3.委托工作内容。3.1根据区建管中心提供经项目业主确认的本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派专人协助甲方和区建管中心、项目业主办理征地公告及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征收审批手续;配合甲方办理《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手续;负责协助办理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办理按政策规定的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相关手续及被征地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负责配合以项目业主名义办理征地结案、以及拆迁结算、结案等工作。3.2征地补偿。3.2.1根据甲方提供的区建管中心和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工程设计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配合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放线摸查,编制征地拆迁预(概)算。3.2.2根据甲方提供的区建管中心和项目业主提供的本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测量资料及征地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3.3建(构)筑物拆迁。3.3.1根据甲方提供的经区建管中心和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工程设计图对本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摸查),编制拆迁概算及《项目拆迁实施方案》,进行拆迁谈判工作。3.3.2在本合同工作范围内,根据甲方和区建管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动迁、诉讼,并签订补偿等协议;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办理产权交换手续:办理拆迁房屋内的水电尾数清结和水电表移交手续;负责办理结案结算等工作。3.4临时施工借地。按项目业主提供的借地范围及要求实施借地工作,协助提供白云二线()工程临时施工用地及施工用水、用电、管线迁移等用地。工程完成后负责向土地权属人退还用地及办理相关的场地移交手续。3.5绿化迁移。协助测量单位对本合同工作范围内的绿化树木的规格、数量、权属等情况进行摸查,制定绿化迁移补偿方案,编制绿化迁移概算,配合办理绿化迁改移相关手续,负责签订绿化迁移施工协议或补偿协议。3.6协调配合房屋拆卸相关工作。配合甲方对地坪以上房屋进行移交、拆卸等工作。6.3.5工作经费用:按照穗财建【2015】738号文的有关规定,以本征地拆迁工程征地补偿费用、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及树木迁改费用、建(构)筑物拆卸清运及必要的加固、修复、整饰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的总结算费用(购买社保费用及代缴税费除外)为基数计算工作经费,其中区建管中心工作经费占30%,甲方工作经费占36.4%,乙方工作经费占33.6%等等。
***(甲方)与***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联合经营事宜签署该协议书。一、工程名称为:白云二线()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二、甲方职责。1.负责与业主签订动迁合同(协议),提供本项目施工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质材料及办理必要的相关业务手续。2.定期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工程和质量、进度、关系协调及民工工资发放、施工设备租赁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协助乙方安全、高效,顺利完成本项目施工任务。3.协助乙方解决工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为乙方营造施工环境。4.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及时代收代缴国家税费。三、乙方职责。……2、认真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动迁合同(协议),组织动迁队伍,机械工具和配套设备按时进场。并承担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施工以及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和义务。3.如果因为出现安全问题引发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风险自担,自负盈亏。及时妥善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关系处理等问题的处理,若因此类问题而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将每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交给甲方,不能拖欠民工工资。……4.按双方的约定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和税款,上交的公司管理费额度为该工程进入甲方公司账户欠款的4%,税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劳务部分,乙方可以提供本项目的劳务发票、油料等成本发票给甲方抵成本,也可以甲方出面协商劳务公司为该项目进行劳务用工,由甲方协商的劳务成本发票按3.5%收取费用代缴。
2018年4月2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新市某乙事处白云二线()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动迁服务进行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白云二线()工程(下称白云二线)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第二条:甲方以***名义中标本项目,并以***签订本项目承包协议。现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动迁服务进行合作。第三条:***在新市某乙事处结算后,甲乙双方才办理结算手续。甲乙双方按结算价结算(所有收益部分的50%归甲方,50%归乙方,税费及管理费各自承担)。办理结算手续时,甲方应将***结算及扣款明细给乙方查核。第四条: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5万元履约及安全保证金,此保证金在甲方收到***支付的第一笔款项时扣除,待整个项目工程完工,即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十天内,无息一次性退回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给乙方。如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七条扣除乙方的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的情况的,甲方有权在下一期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先扣回已扣除的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确保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为5万元。第六条:***与新市某乙事处关于本项目签订的《征地拆迁委托工作协议》及后继补充协议条款等属于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日常使费及招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承诺在履行本项目《征地拆迁委托工作协议》及后继补充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涉及补偿错误等被新市某乙事处追究责任;被工人索要工人工资、工伤赔偿,被有关部门处罚等因本工程可能引起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在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及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的范围内扣除,若上述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损失及经济赔偿金的,不足的款项可以作为甲方的债权直接向乙方追索等等。
2021年2月5日,***(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了《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丙方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1)。《协议书》中约定了甲方与丙方就白云二线()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进行合作的具体事宜。因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协议书》(2),现乙方为上述动迁项目的实际拥有人。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乙方、及丙方经过协商,就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协议书》(1)中甲方的各项权利及义务转让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书》中白云二线()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甲方与丙方约定的甲方的各项权利与均由乙方承担。二、甲方不承担该项目后续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安全等责任,以上责任由乙方负责等等。
上述协议签署后,***组织人员实施完成了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动迁工作并已向新市某乙移交了工作成果。***提交白云二线资料签收表显示2021年5月18日,新市某甲工作人员张某于2021年5月18日在《白云二线资料签收表(集体)》上签名,签收资料中包含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1号《广州白云区二线()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书》、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7号《广州白云区二线()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书》及相关资料。
***于2021年1月15日提交请款报告,向新市某乙申请非住宅房屋、建(构筑)及附着物征收补偿项目进度款,申请新市某乙按***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支付工程服务费至80%,本次申办进度款970,146.31元。
***提交了***于2023年12月22日再次向新市某乙提交的请款报告,其中载明:“贵办2018年6月25日与我司签订的《广州白云区)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动迁服务项目》。因甲方提出中止委托工作,根据合同第7条款约定,后续甲方按乙方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支付工程服务费至100%,本次特向贵办申请进度款430,832.38元”。***在请款过程中向新市某乙提交的《白云区)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汇总明细表》载明涉及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编号共16个,其中包括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1号《广州白云区二线()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书》、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7号《广州白云区二线()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书》,明细表中载明按实际发生进度付款215,049,838.77元,合同金额4,302,000元,按33.6%的100%申请金额2,154,161.90元,扣减第一笔预付款758,583.00元,扣减第二笔进度款964,746.52元,本次申请金额430,832.38元。***还向新市某乙提交《具结书》,载明:“贵办2018年6月25日与我司签订的《广州白云区)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动迁服务项目》,合同金额暂定为:4,302,000元。经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此合同现按2,154,161.90元中止合同并结算。本具结书签订之日起,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量或费用要求”。
***确认***申请进度款所附的《白云区)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汇总明细表》所涉16个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及前期均是由***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跟进和完成的。
被告***称,其已向***结算两次进度款,第一次***收到新市某乙进度款758,583元,扣除税金48,094.16元、管理费30,343.32元、成本费23,805.09元,***实际向***支付余额656,340.42元,***按该款项的50%,在扣除履约及安全保证金50,000元后向***支付了278,170元。某丁***收到新市某乙进度款964,746.52元,扣除税金61,164.93元、企业所得税1929.49元、个人所得税3858.99元、管理费38,589.86元、成本费30,072.11元,***实际向***支付余额829,131.14元,***已向***支付了该款的50%即414,565.55元。
新市某乙于2024年4月1日***支付第三笔进度款430,832.38元,***扣除27,313.15元开票税金、812.89元的企业所得税、1723.33元的个人所得税、17,233.30元的管理费、6900.96元的预收***202401-202412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14,280.60元的预收***202401-202412社保费(公司承担部分)、成本费12,689.89元后,应付给***的余额为349,878.27元,某公司因本案诉讼的原因至今尚未支付。***确认其在本案中仅就***收取的上述第三笔进度款430,832.38元主张权利。
***、***钧确认新市某乙所支付的三笔进度款所针对的广州白云区)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动迁服务项目前期动迁工作均由***安排工作人员跟进及完成。***并主张其除完成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动迁服务外,还完成了住宅房屋动迁的前期摸查、收集资料、了解被征收人的意向等工作,但新市某乙目前向***所支付的款项仅针对非住宅房屋动迁,并不包含住宅房屋动迁和绿植迁移。
***表示:***与新市某乙签订的《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工作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中明确约定了绿化迁移工作的相关内容,虽然新市某乙向***结算的工程款中并不包括绿化迁移工作的进度款,但是根据***与***的协议书的约定,绿化迁移工作也应当由***承担,这也是***可以获得50%收益的对价,但绿化迁移工作服务费并未单独结算,且新市街道不再另行结算,而由于***在中途退出项目,***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带领何某、朱某二人跟进***退出项目后的绿植迁移及相关工作。***为证明***安排的项目对接人***向***明确表示退出项目合作,向本院提交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舒某乙2022年5月19日向***发信息称“梁某,关于白云二线项目事宜:1.该项目我们在17年开始现在已跟进时间太长,街道那边也是不配合,老是找茬,左某,请款也不付款,已超出大家约定时间周期和有关情况,我们已经在亏本跟进改项目,鉴于该项目实际情况我们配合把相关资料情况交接给您,您自己安排人去跟进。或者第二种方案您按月发工资,我们安排两个人去帮您跟进项目。感谢您的支持,下次有机会我们再合作。”***回复称“关于这个问题,如果你方不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责任义务,单方面解除合同,我方将视你方违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追讨相关违约赔偿。”对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质证意见为:***并非本案合同的签约主体,***没有权限提出解除合同,聊天记录也无法看出双方已明确达成了***提出项目的意思表示。***后期并未收到各被告要求其提供后续住宅动迁和绿化迁移工作服务的通知。***为证明其在***退出项目后其带领何某、朱某二人跟进***退出项目后的绿植迁移及相关工作,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新市某乙工作人员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白云二线树木清点沟通群的微信群聊天,显示相关人员在2022年5月19日后还在就树木清点等事项进行沟通。2.***、龙某、萧某、***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拟证明***与***合伙承办白云区二线项目工程,共同承担用工成本。3.萧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萧某与***为白云二线(棠新路一机场路)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的搭档。***一方于2022年5月19日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退出白云二线项目后,由***带着工作人员何某与朱某跟进***退出项目后的绿植迁移及相关工作,并由本人支付该三人的工资。4.转账凭证,拟证实萧某在***退出项目后向***支付劳务报酬83,021.8元,向何某支付劳务报酬87,000元、向朱某支付劳务报酬95,200元。
***对***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主张新市街道办并未委托中人公司办理绿化迁移,新市街道办无需向中人集团支付绿化迁移费,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新市街道办向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市街关于商请核实白云二线动迁有关情况的复函》(云法新街〔2024〕444号),其中载明:1.新市街道办没有安排中人集团开展来函提及的绿化迁移工作;2.新市街道办没有安排中人集团开展前述工作,无需向其结算绿化迁移动迁服务费;3.新市街道办不需要中人集团提供绿化迁移服务才能办理来函提及的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动迁服务费结算;4.新市某乙与***终止协议后支付的款项为按实结算的动迁费余款,并非按原协议约定计算的动迁费余款,街道与其结算的余款与绿化迁移服务无关。
***对上述复函不予确认并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向新市某乙就上述复函的内容进行调查,新市某乙向本院复函(云法新街〔2025〕124号)称:一、根据新市******签订的《白云二线()工程征(借)地及房屋拆迁工作委托合同》。***负责协助测量单位对合同工作范围内绿化树木的规格、数量、权属等情况进行摸查,已协助与权属方签订绿化补偿协议,其他绿化迁移工作并未开展(详见附件一)。二、新市******的合同结算价2,154,161.9元已包含(附件一)所列补偿协议涉及的工作内容,该结算价是以某公司协助签订的补偿协议作为依据的,关于合同条款3.5的工作内容中提及的“指定绿化迁移补偿方案,编制绿化迁移概算,配合办理绿化迁移相关手续,负责签订绿化迁移施工协议”并无开展,不作另行办理结算(详见附件二)。该复函附件一为新市某乙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某签署的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1号《广州白云区二线()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书》、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7号《广州白云区二线()工程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书》,两份征收补偿协议均涉及代征地上建(构)筑物及绿化树木的征收补偿。附件二为与***在审理过程中已提交的***于2023年12月22日向新市某乙出具的《具结书》,以及《白云区)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汇总明细表》内容一致。
另查明,***在本案诉前联调阶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名下价值为236,303.34元的财产,担保人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申请提供担保金额为236,303.34元的保证担保。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粤0111民诉前调25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名下价值为236,303.34元的财产。***为此预交财产保全费1702元。
***提交其向某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700元的微信支付截图拟证明其保全担保费损失为700元。***提交其与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书》,拟证明其因本案纠纷产生律师费损失18,000元,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前期收取律师费3000元,待收到回款后,再收取律师费15,000元。如部分回款的,则按回款比例收取该部分律师费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由该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以***名义中标新市某乙招标的白云区)工程征(借)地及房屋动迁项目工作,***与***签订本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负责履行***与新市某乙签署的《工作委托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按双方约定向***交纳管理费和税款等。***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承担《工作委托合同》中***的合同义务,***与新市某乙办理结算后,***与***才办理结算,双方按结算价结算,***与***各享有50%的收益,税费及管理费各自承担。后***、***与***签署《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在上述《协议书》的中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故本案中***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是***,***概括承受***在《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协议书》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已经组织工作人员完成了非住宅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动迁相关工作,并已将工作成果移交给新市某乙,已经履行了与***《协议书》中的合同义务。新市某乙已与***就非住宅房屋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动迁办理结算,根据新市某乙云法新街〔2025〕124号复函及相应附件可知,新市某乙与***的合同结算价2,154,161.9元包含16个补偿协议涉及的工作内容,***对上述结算的16个补偿协议涉及的动迁工作内容由***安排工作人员完成并无异议。根据新市某乙的复函,新市某乙与***结算的16个补偿协议涉及***负责协助测量单位对合同工作范围内绿化树木的规格、数量、权属等情况进行摸查,已协助与权属方签订绿化补偿协议,该部分工作内容涉及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1号、白云二线征收补偿[2019]7号征收补偿协议。由此可知,两份补偿协议中绿化林木的规格、数量、权属等情况的摸查,协助与权属方签订绿化补偿协议的工作实际由***安排工作人员完成。新市某乙另在前后两份复函中已明确新市某乙没有安排***开展绿化迁移工作,不需要***提供绿化迁移服务才能办理来函提及的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动迁服务费结算,新市某乙与***结算的余款与绿化迁移服务无关。故***主张***于2021年5月19日退出案涉项目后,***带领何某、朱某二人跟进***退出项目后的绿植迁移及相关工作,该主张与新市某乙复函内容明显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现主张萧某支付给***的83,021.8元、支付给何某的87,000元、支付给朱某的95,200元款项为绿植迁移及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属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应在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和动迁服务结算款范围内由***最终负担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与***的约定,因***与新市某乙已办理结算,***与***也应当办理结算,双方按结算价结算,***与***各享有50%的收益,税费及管理费各自承担。因新市某乙于2024年4月1日向***支付第三笔进度款430,832.38元,***扣除27,313.15元开票税金、812.89元的企业所得税、1723.33元的个人所得税、17,233.30元的管理费、6900.96元的预收***202401-202412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14,280.60元的预收***202401-202412社保费(公司承担部分)、成本费12,689.89元后,应付给***的余额为349,878.27元,其中6900.96元的预收***202401-202412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14,280.60元的预收***202401-202412社保费(公司承担部分)属于***应当自行负担的费用,故***应向***结算第三笔动迁服务费金额应为185,529.91元(430,832.38元-27,313.15元-812.89元-1723.33元-17,233.30元-12,689.89元)×50%,***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动迁服务费的利息,考虑到***至今实际尚未收到第三笔动迁服务费,本院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再支持。
对于***主张的履约及安全保证金50,000元,***对已收取***交纳的履约及安全保证金50,000元并未提出异议。鉴于新市某乙与***已经终止合同并结算,***与***之间的合同相应终止,***应向***退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50,000元。***抗辩称其通过行使扣除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和减少报酬的权利来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至于***提出***未向其办理整个项目的档案移交手续,因***已将全部成果移交给新市某乙,新市某乙已与***办理最终结算,***已履行了档案移交的义务,***主张退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的前提条件未成立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主张的律师费18,000元和保全担保费700元,因***与***之间的《协议书》中并未就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负担进行约定,上述费用也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对***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与***、***签署的《转让协议书》,被告***已将其中《协议书》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与***已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与***也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要求***、***承担向***返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支付动迁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与***、***与***之间剩余动迁款的结算及支付,由各方循各自合同相对方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5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动迁服务费185,529.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93.6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77.22元,被告***负担2416.47元。财产保全费17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35元,被告***负担1697.6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416.47元、财产保全费1697.6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多预交部分的受理费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退费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