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3民初2357号
原告包头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以南***路以西京粤港花园17-1207,联系方式:136××××7555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律师。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包钢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河西工业区包钢信息楼南侧,联系方式:04722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包头市***科技有限公司包钢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科技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包头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