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包钢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包钢河西工业区馆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包钢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包钢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经济纠纷和侵权一案,不服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内020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特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已由原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再审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且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在再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宋 博
审 判 员 王 维 溪
二Ο二Ο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郭 瑞 敏
书 记 员 魏 娜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