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瑞福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赤峰市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202民初447号
原告:***,女,1975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原告:**,女,2000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原告:***,男,1941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原告:***,194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赤峰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五区益和**街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铲车租金20200.00元及利息3983.00元(其中10000.00元从2016年1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共20个月,为2000.00元;另10200.00元,从2016年2月4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共19个月,为1938.00元,以上利息实际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分计算)合计:2418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均为死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包蒙东电力苏河66KV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承包后将部分基础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赤峰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11月8日开始,被告赤峰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的小型铲车,约定租金为每月10000.00元。2015年12月8日,***与二被告对账,租金为10000.00元,为***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5年12月月底给付租金。二被告后继续租用***铲车,2016年2月4日,二被告再次与***对账,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止,二被告欠***租金10200.00元,被告为***又出具欠据一枚。现二被告至今未给付***铲车租金20200.00元。因***于2017年2月21日去世,故四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9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