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506号
原告:***,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硅谷西街588B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总经理。
被告:左其富,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左其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诉称: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3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左右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一期工程,将工程中的暖气安装工程转包给***和左其富,约定工资200元/天,工资月结。2018年12月末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有6400元工资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长春市高新硅谷西街588B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二道区,故本案应当由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