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全人吉林安装集团、被保全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621执保33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抚松县盛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作出的(2023)吉0621民初25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保全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抚松县盛源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限额8,221,026.46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共计5,049,870.51元(其中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际冻结金额2,787,606.70元,抚松县盛源热力有限公司实际冻结金额2,262,263.81元,冻结明细详见附件),冻结期限为一年。因网络查控系统尚未反馈不动产信息,且对已反馈的车辆信息无法进行估值,故无法进行查封(车辆信息详见附件)。 本院认为,(2023)吉0621民初25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621民初2599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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