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全人吉林安装集团、被保全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621执保334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作出的(2023)吉0621民初25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保全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XXXX63XXXX0000XXXX_1账户内存款5,442,137.51元,予以冻结,在交通银行21XXXX6200XXXX00XXXXX账户内存款2,757,752.9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解除对被保全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共14个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本院认为,(2023)吉0621民初25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621民初25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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