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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吉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5民初1779号 原告:陈某,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吉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2025年3月22日,原告陈某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经获得赔偿款,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