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禹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2民初10179号 原告:舒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聚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兰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舒兰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舒兰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兰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