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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股份有限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2403民初190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2250339.36元202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6年4月14日为115545.55元;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其承建的某项目、天全塔及六小格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拍卖价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中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某阁及某塔空调(五恒)及空气源系统采购及安装,智能管理平台、空调设备采购、调试、试运行,新风送风口安装负氧离子发生器,空气源设备室外设备基础、供暖临时管线、机房降噪等。同时在施工期间存在多次施工内容变更,并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6月3日签订《〈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及《〈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现原告已将中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被告已经投入使用。现原告完工后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被告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 某乙公司辩称,一、本案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过官方某平台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称“某丰”及其关联公司发行虚假理财产品和“XXX数字期权”(属于“空气币”),从事非法活动,已涉嫌犯罪。某控股公司隋某为持股90%的股东,目前涉嫌集资诈骗等犯罪。目前刑事案件尚未查清,对于某控股公司的资本金以及其他资产的形成过程并无扎实的证据证明,即对应工程款形成的建筑是否为涉案资产、工程建设方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某控股公司是否涉嫌犯罪等法律问题尚未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本案需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办结。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诉讼程序。二、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并没有达到支付的条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剩余的施工款属于施工尾款。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但本案是未经验收的。另外,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因为双方约定了先票后付,在原告未依约向被告开具发票之前,其主张利息于法无据,如被告答辩所述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款项未达到支付条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2.1.8条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以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前。乙方必须提供等额敦化市税务局认可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9%发票,相关开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保证发票的真实性,结算价款付至97%前,提供与工程进度相符的竣工备案资料。乙方提供的发票额应至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款的百分之百(含质保金)。如因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有效发票,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工程款未达支付条件的情况下,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先行向被告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其主张被告支付所谓的利息也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样针对第三点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原告要优先受偿也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被告公司隋某为持股90%的股东,该人目前已涉嫌集资诈骗等犯罪,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11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中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敦化市XX乡;南侧毗邻白敦线(某镇甲-敦化),西向可通往某镇甲以及某镇乙;1.3.承包范围:某阁及某塔空调(五恒)及空气源系统采购及安装,智能管理平台、空调设备采购、调试、试运行,新风送风口安装负氧离子发生器,空气源设备室外设备基础、供暖临时管线、机房降噪等。1.4.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1.5.质量等级:合格,符合国家及吉林省敦化市市等规定及相关文件的验收合格标准。第2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小写¥8360000元(大写:捌佰叁拾陆万元整),其中税金690275.23元,不含税合同金额7669724.77元。具体综合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施工量为准,综合单价不变。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合同项下的产品质量要求、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用、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技术专利费、现场测量、各种材料检测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竣工验收、协助甲方办理新能源政策补助工作(含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能源电价协调工作、产品保修费、保险费、各类风险费、相关税费等全部费用。该包干综合单价不因市场行情、物价上涨、原材料或人工费上涨、政府调整物价文件、所供项目运距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作调整。2.1.付款方式2.1.1.本工程按工程计划分批付款;2.1.2.本合同签订完成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预付款;2.1.3.设备发货前支付至批次设备价款的97%(具体详见附件);2.1.4.室外设备(空气源设备机组)、空调泵房工程完成,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完成支付至批次已完产值的80%;2.1.5.楼内空调设备及管线工程完成,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完成支付至批次已完产值的80%;2.1.6.工程全部完成,经监理及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产值的80%;2.1.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通过并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7%;结算总价款余下的3%作为质保金,贰年质保期届满后,双方按规定进行检查认定,质量满足标准确定无问题后,甲方将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给乙方。6.2.验收方法:本合同项下产品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全部安装和调试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交报验申请书,甲方组织验收,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指定代表参加,验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国家指定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原件、空气源设备及水泵等设备性能与检测证明原件等合法文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理验收手续后,视为工程已交付甲方。6.3.工程完工后20日内,乙方将完整合格的竣工备案资料提交给项目总承包方并做好交接单,同时配合、协助项目总承包方办理工程资料备案存档工作。如因乙方的竣工资料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给项目总承包方,从而导致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工作延后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2024年4月16日,双方签订《〈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原合同招标为方案图纸,现由乙方进场深化图纸后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具体价格明细详见《附件1:合同清单》,《附件2:图纸》将上述合同金额调整为9890000元,并约定本协议签订完成,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2000000元。其他付款结点按原合同执行,并约定本协议签订完成,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2000000元。其他付款结点按原合同执行。2024年6月3日,双方签订《〈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1.设计变更:某塔B3-B5空调改造工程;2.新增游客中心及值班室空调工程。新增合同暂定总价995867元。约定结算方式执行原合同,付款结点按原合同执行。双方签订合同后,某甲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经鉴定:中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中某甲公司采购、施工的造价为11402313.36元。 双方均认可某乙公司已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9151974元。经某乙公司核实,陈某、赵某甲为某乙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对双方之间签订了《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及某甲公司施工了涉案工程的事实没有争议。某乙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双方是否进行了结算有异议。2024年9月15日形成的《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国某项目游客中心、值班室及B3-B5空调改造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两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显示:综合验收结论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参加验收单位处部分,建设单位有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签名、施工单位有某甲公司有公章及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有监理项目部章及总某签名。2024年10月1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送达《工程完工结算申请书》一份内容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由我公司承建的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编号:某项目-建-013、某项目-建-013补1、某项目-建-013补2)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现申请工程完工结算,请予审核”。某丙公司监理单位有监理项目部章及总某签名。建设单位有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并标明“仅接收结算资料”。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补充协议一施工图纸、补充协议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完工结算申请书等证据,结合某丁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某甲公司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施工的造价为11402313.36元。某乙公司对某丁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关联性认可。工程款数额应当按照的《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造价,按照合同约定保留质保金3%(未满质保期两年),再扣除某乙公司已经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某乙公司应当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08269.95元(11402313.36元×97%-9151974元)。关于优先受偿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其施工的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对于某甲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请,因双方约定了“先票后付”,其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在付款条件未成就之前,其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某甲公司在诉前申请了保全因此产生的诉讼责任险费2300元。因诉讼责任险费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诉讼责任险费应由某甲公司自行负担。某甲公司因工程造价产生的鉴定费82800元,属本案必要费用,予以支持。关于万鼎公司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因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万鼎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某的刑事犯罪无关,本案的审理不影响隋某刑事犯罪的审判,故本案无需中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工程款1908269.95元; 二、某戊公司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中某项目某塔及某阁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鉴定费82800元; 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50元,合计19978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771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2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以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