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4号
申请人: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州。
被执行人: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1民终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偿还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31926元及违约金87774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若***未按协议第一、三项履行支付义务,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846.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因义务人***、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374213元(含执行费、**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3742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