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4号之一
申请人: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州。
被执行人: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后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1民终2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偿还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31926元及违约金87774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若***未按协议第一、三项履行支付义务,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846.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因义务人***、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西固某某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海省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