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04执1111号
申请人: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住青海省湟中县。
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甘0104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支付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70000元,利息15000元,经济损失5173元,共计1790173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790173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78元,由***负担;三、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因义务人***、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864945元(含执行费、**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8649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