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甘0104民初1822号
原告: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范坪5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学,男,1975年出生,汉族,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出生,汉族,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9550元及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原告以单价4450元/吨价格向被告供沥青。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共向被告供沥青5**吨,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309550元,2018年1月29日,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尚欠货款2009550元拖欠未付,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70000元,利息15000元,经济损失5173元,共计1790173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790173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
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78元,由被告***负担,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三、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兰州西固永达农副日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就未付余款申请全额执行,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