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于底村方西大街与于兴路交口西行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919MA08QLQ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英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程上村程上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656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英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11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