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于底村方西大街与于兴路交口西行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919MA08QLQ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英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程上村程上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656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石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英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英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5045.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