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13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名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名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61300元,我院具体措施如下:
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财产查询,已将被执行人***、***车辆车籍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实际执行;已冻结***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长春房产档案馆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轮候查封;
4、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国土资源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5、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
6、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限制消费条件,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7、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