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13执保188号
原告:吉林省名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名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名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且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以北新开西街以西世纪大街以东***金色橄榄城长青地块X组团X幢X号房屋(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可以变卖、过户、毁损;
二、对***(***,女,汉族,身份证号:X)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X内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