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389徐州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2民初8389号
原告:徐州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广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中央佳地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徐州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徐州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15日,徐州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03元,减半收取9452元,由原告徐州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