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劲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劲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民初440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劲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鹤暖岗工业区**号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号潮*****栋**房9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劲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翔航空公司)、被告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信用担保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恒大信用担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案件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应当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劲翔航空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开福区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2015年1月28日,劲翔航空公司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福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了(2015)开民二初字第0067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3日扣押了原告保管在湖南丰源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台X×××**旋翼机,被告恒大信用担保公司对劲翔航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担保。2015年4月30日,该案因开福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移送至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号为(2015)雨民初字第03143号,该案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最终裁定驳回劲翔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系开福区人民法院,但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不具有管辖权,雨花区人民法院在案件移送、接收过程中,基于保全措施的完整性考虑,并未重新出具财产保全裁定,而是认可了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立法精神,进行过财产保全的案件因管辖权问题发生案件转移的,保全裁定应当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本案中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视为雨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雨花区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地法院。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被告佛山市劲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 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