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770号
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府
前大街8号创业大厦9层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住所地盘山县综合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盘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山县政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被告: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经济开发区虹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人民政府、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计1569.5元,由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