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382号
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前大街8号创业大厦9层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幢192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斯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1,5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车芮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