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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农腾跃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894号 原告:北京华农腾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农腾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农腾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农腾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农腾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 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